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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监管出手:“你说谎了”

发布时间:2024-04-20 20:56:11编辑:广毓雁来源:

导读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监管出手:“你说谎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监管出手:“你说谎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市公司自曝,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式。

  2024年4月19日晚间,金圆股份(000546)公告称,2023年10月至12月,公司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借款。

  由于金圆股份支付货款的时间,与供应商借款给金圆控股的时间较为接近,金圆股份拟从严认定金圆控股通过供应商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

  记者对比发现,金圆股份在上述资金占用期间多次公告称:“金圆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开源资产、赵辉,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已经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吉林证监局对金圆控股的上述行为定性,并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出具了警示函。

  日占用最高余额1.57亿元

  金圆股份初步自查显示,金圆控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期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日。

  在上述期间,金圆股份陆续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约4.07亿元,金圆控股日占用最高余额约1.57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6660万元。

  金圆股份公告称:“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控股股东陆续归还公司的应付款约4.07亿元,实为控股股东归还占用公司资金。”

  金圆股份自查发现疑似存在资金占用事项后,第一时间与金圆控股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监高通报相关情况,并与金圆控股召开现场会议,督促其及时归还占用资金利息,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权转让款与应付款的支付义务。

  截至2024年4月19日晚间,上述被占用资金及相关利息,已经全部偿还给金圆股份,目前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零。

  不过,以上为金圆股份初步自查的结果,具体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数据为准。

  此前,金圆股份披露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营收27亿元至30亿元,同比下降46.53%至51.87%;归母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6.95亿元,同比下降137.42%至230.01%。

  多次公告不存在资金占用

  奇怪的是,金圆股份披露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期间,多次公告金圆控股方面不存在该情形。

  按照金圆股份公告,金圆控股对其资金占用的期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日。

  而在上述期间,金圆股份多次披露公告称:“金圆控股及开源资产、赵辉,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上述提及否认资金占用的内容,均出现在金圆股份披露金圆控股办理股份质押或补充质押等公告中。

  对比金圆股份近期的股价走势,可见金圆控股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

  金圆股份截至2024年4月19日的股价,相较2022年7月份的最高点跌幅77.90%。

  截至2024年4月19日,金圆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开源资产、赵辉质押的股份数量,占所持金圆股份的股份数量比例,已经超过50%但未达80%。

  金圆股份公告称,金圆控股此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需求,其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协议未约定明确的质押到期日,还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凸显内控不足

  金圆股份在致歉中提到,目前,控股股东已向公司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未给上市造成实际损失,但事实上形成了资金占用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同时,金圆股份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凸显了其内部控制方面不足,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未能落实到位。

  为此,金圆股份针对此次资金占用事项,再次要求控股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金圆股份将采取整改措施,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等。

  同时,金圆股份将进一步加强对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使其充分认识到资金占用问题的危害性。

  监管警示

  金圆股份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证监局认为,金圆控股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此,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圆股份、金圆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4月19日晚间,深交所针下发关注函指出,金圆控股对上市公司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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