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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7-01 19:36:23编辑:扶菲磊来源:

导读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华谊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董事会...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华谊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监察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

  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来源: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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