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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概念股遇三连“暴击”:信披违规遭罚千万元,实控人又涉内幕交易,股票还被ST了

发布时间:2024-07-16 21:00:51编辑:封欣月来源:

导读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无人机概念股遇三连“暴击”:信披违规遭罚千万元,实控人又涉内幕交易,股票还被ST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无人机概念股遇三连“暴击”:信披违规遭罚千万元,实控人又涉内幕交易,股票还被ST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记者 张玫 陈锋 北京报道

  4月29日,年报披露的关键节点,永悦科技(603879)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悦科技,603879.SH)因一系列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具体来看,永悦科技在公告中披露,公司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在涉及与平舆畅达签订的无人机销售合同临时公告中,未充分披露合同生效的《补充协议》内容,导致投资者对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误解,此外,公司还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在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同日,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而这已是其年内第二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记者4月30日向永悦科技发送采访函并致电,工作人员表示,董秘在南京开董事会,不在公司,会将采访函转达。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公司回复。

  股票复牌后直接ST

  信披违法违规的监管处罚结果刚刚出炉,实控人又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公司股票也被ST,永悦科技一下遭遇三连暴击。

  永悦科技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陈翔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1号)。《立案告知书》显示,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立案。

  据悉,永悦科技主营业务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生产与销售,该材料广泛应用于人造石(房地产相关产业)和玻璃钢(基建相关产业)。其子公司盐城永悦则专注于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永悦科技曾在年报里表示,无人机业务领域虽前景广阔,但对永悦科技而言也充满挑战。随着公司向无人机等新业务领域拓展,未来业绩和市场表现仍存在不确定性。

  年报信息显示,2023年度,永悦科技公司销售合成树脂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33,194,116.08元,主要为国内销售取得的收入。

  4月30日,永悦科技股票停牌。根据前一日公告,由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触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将于2024年5月6日开市起复牌。同时,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起始日为2024年5月6日,实施后A股简称为“ST永悦”。

  涉重大合同误导性陈述

  根据公告,证监会4月28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针对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和实控人,二者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到证监会立案通知书。

  永悦科技在公告中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调查完毕,并拟对公司及陈翔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此次被查的主要原因是永悦科技在重大合同临时公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具体而言,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永悦智能)在2023年与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中确定了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合同金额为3亿元的《销售合同》。然而,在合同披露过程中,公司未提及双方同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决定性影响。在合同最终因条件未满足而解除前,公司一直未披露合同未生效的事实,给投资者带来了误导。

  针对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关联方信披重大遗漏

  除上述涉及重大合同误导性陈述外,永悦科技还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

  自2021年起,陈翔作为永悦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其实际控制的盐城鸿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鸿堂)和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图)与永悦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然而,永悦科技在资金往来方面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而言,在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永悦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先后直接或间接向盐城鸿堂和山东鸿图转入合计6,630.70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这些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使用的情形,但永悦科技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永悦科技在定期报告中也未能如实披露这些关联交易。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等相关财报中,永悦科技均未提及与盐城鸿堂和山东鸿图的资金往来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问题,证监会决定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翔以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身份分别处以50万元和100万元罚款,合计150万元;对朱水宝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伟达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时,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翔以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身份分别处以100万元和400万元罚款,合计500万元;对朱水宝处以70万元罚款;对徐伟达处以50万元罚款。

  最终,针对前述三类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实控人“两宗罪”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在前述违法违规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翔、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水宝以及总经理徐伟达等人被指为主要责任人。

  一方面,陈翔主导相关合同刻意隐瞒。据调查,陈翔在主导相关合同签署过程中,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陈翔组织策划信披存在重大遗漏。据调查,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还组织策划了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的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会表示,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朱水宝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却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总经理徐伟达在审批公司采购及付款申请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同样未能充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袁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永悦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不足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针对陈翔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一事,袁帅强调,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永悦科技来说,违规行为将导致公司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可能导致股价和市值的下滑。此外,公司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应对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这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违规行为被证实后,公司还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袁帅称。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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