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 > 正文

湖北省乡镇公务员考试笔试真题 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4-01-19 03:09:05编辑:何光蝶来源:

导读 hello大家好,我是大学网网小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湖北省乡镇公务员考试笔试真题,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

hello大家好,我是大学网网小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湖北省乡镇公务员考试笔试真题,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最近属于新型冠状肺炎的特殊时期,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竟然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情:2020年3月2日深夜,一女子偷偷溜进该医院,将在医院住院的新型冠状肺炎患者的手机窃走,该手机价值2千元,后悄悄离开。事后案发,该女子被警方查处并抓获,由于接触新型冠状肺炎患者,该女子现在在医院隔离查看。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而在刑法分则中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的重点内容,通常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客体

盗窃罪侵犯客体的是侵犯了他人财产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合法占有者或者违法占有者使用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抢夺罪、抢劫罪的显著特点。

在本案中,该女子秘密闯入隔离医院,窃取病房的病人的手机,价值2千元,符合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法律规定,成立盗窃罪,法定刑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该罪的既遂标准即: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或已经使得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本案中,行为人已经秘密取得手机,病人丧失了对该手机的控制,满足盗窃罪的既遂条件,因此构成盗窃罪既遂。

三、盗窃罪的其他行为类型

(1)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四、盗窃罪的既遂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或行为人取得财物,认定是盗窃罪的既遂。

以上就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从“女子非法潜入医院隔离病房偷窃”案件看盗窃罪”,更多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可访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

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