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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

发布时间:2024-08-12 07:32:13编辑:易健安来源:

导读 今天小编岚岚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答:特别程序,是

今天小编岚岚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答: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2、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

4、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 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5、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6、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9、 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10、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11、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

12、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

13、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14、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15、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6、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7、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8、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19、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20、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21、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

2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4、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5、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26、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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